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5-03-29 05:16:20
融资难是一直以来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,向银行申请融资往往面临严格的征信和还款能力审查。这时有的企业“另辟蹊径”,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名义上的贸易合同,实际并不进行货物的买卖,从而实现向其他企业资金拆借的目的;还有的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,从而达到虚增贸易额,增加银行授信,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。由于融资企业资金流等问题,实践中此种融资方式引发了不少纠纷。
星瀚商事争议解决专栏针对贸易型融资展开研究。什么是贸易型融资?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?如何区别中间方与借款人?中间方可能面临哪些风险?担保人为谁担保?码住这一篇就能找到分析和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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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贸易型融资?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。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,此类带有融资属性的贸易合同,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,存在被认定“名为贸易,实为借贷”的风险。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,哪些情况下“贸易型融资”可能被认定为借贷,以及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。
《什么是贸易型融资?“名为贸易,实为借贷”的识别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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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,将贸易型融资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仍为多数,能够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是少数。然而,在此模式下往往不只涉及出资方和借款人,还有为完成交易链条而找来的各类第三方,他们可能是实际资金融通的关联方,也可能是没有关联关系,单纯享受固定“过桥”收益的独立第三方,我们统称为“中间方”。本文将着重分析中间方在参与融资性贸易过程中,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及法律建议。
《融资性贸易模式中,中间方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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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发生坏账后,上游主体以买卖合同已经交货,起诉要求中间方支付货款,中间方如何抗辩免除款责任?实践中,“走单、走票、不走货的交易方式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”,“只要有交货单据就必须付款”的观点非常主流。结合经办案例和理论研究,笔者认为,交货义务仍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,交货单据与交货义务的完成不能完全等同。如果中间方应对得当,是有摆脱损失的可能性。本文将展开讨论。
《贸易型融资中需要交付货物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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贸易型融资中,除了出借人、借款人、中间方之外,往往还会引入担保人进行增信。当借款人违约致各方发生诉讼争议,一旦法院认定表面的贸易合同关系无效,担保人往往认为基于担保的从合同属性,担保合同当然无效,可以“逃过一劫”,但实践中并非如此。本文结合案例分析,看看为不同主体做担保的担保人,当买卖合同无效时,在哪些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责任?
《贸易型融资中,买卖合同无效,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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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中间方作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转付资金的工具,此时中间方往往扮演“出卖人”的角色,出借人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入中间方账户,再由中间方支付给借款人。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,出借人很大概率会起诉中间方,主张货款;或者主张中间方为借款人,要求偿还借款。这种情况下,中间方应当如何抗辩?法院会如何分配中间方的法律责任?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。
《贸易型融资中,中间方不是资金使用人,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》
贸易型融资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特殊方式,产生纠纷后,法院将审查各方是否有真实的贸易目的,从交易模式是否缺乏商业合理性、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、等方面进行分析、综合认定。对于各方而言,应当尽到审慎义务